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文号:
颁布日期:2000-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行办厅[1998]3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办公厅和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分行)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

用印数

经办人用印部门负责人

合同授权签字人意见

监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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