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2003_01_21_13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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