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文号:策监【20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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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策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目前,全国范围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依托“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换发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为做好后续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新增、补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行政执法证制作时间
由于各地申请新增、补办执法证数量不多,且时间不固定,导致证件制作和发放过于分散,证件制作和邮寄成本有所增加。为节约成本,加强管理,今后对新增和补办执法证的,我局将以季度为单位,集中统一制作和发放。经研究,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分四次集中导出证件信息,交付厂家制作。
二、林业行政执法证申办要求
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上述证件导出日期之前,及时登陆“系统”,完成本级新增、补办人员的上报工作以及所属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新增、补办人员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将新增、补办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三、及时报送执法人员变更情况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人员,要随时登陆“系统”,完成本级离岗人员的上报工作以及所属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离岗人员的审核工作,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并以正式文件,将离岗人员名单及原因上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涛
联系电话:010–84239164(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邮编:100714)
二ΟΟ九年三月十三日(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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