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能源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9号公告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五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贵州、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共计1057处煤矿,生产能力51298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第五批)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410/P020141022470571037957.pdf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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