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殷墟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方案的意见
关于殷墟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方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6〕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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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殷墟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6〕296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殷墟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建设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15〕3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应补充遗产构成清单、遗产要素保存现状、风险分布图和评估表、影响因素评估表、保护措施现状和相关规划措施等。应在对殷墟现状充分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监测工作目的和需求,针对殷墟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制订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监测内容和措施。建议重点做好地下埋藏遗址的稳定性、遗产区域内建设控制状况、展示设施的可靠性、洹河对遗址的影响、考古工作进展及游客承载量等方面监测内容,删减其他无关项目。
二、监测预警系统一期工作应基于“四有”档案建设等前期工作,限于建设殷墟基础数据库和选取有代表性的类型和局部进行小规模试点(如遗址本体保存状况、周边建设活动等),以作为后续遗产监测的基础。建议试点选点应包括不同保存状况的遗址,不应仅局限于保存完好的遗址。在一期工作完成前,不得全面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及大规模购置设备、软件。
三、应组织专业机构与管理机构,合作开展监测内容、指标、阈值及数据分析应用技术路线的专题研究,建立监测工作机制,核实各项监测内容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将人工巡查等传统监测手段与新的监测技术有机整合,确保监测工作切实服务于文物保护工程和遗产地管理,避免过度监测、盲目监测。应对试点工作的管理与运行方式、成果形式,以及各项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方法的初步设想等予以说明。
四、气象、水文、大气质量、安防、消防等涉及多部门合作的监测内容,应立足于已有工作机制和设施,明确未来的协作机制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做好信息共享的数据接口,不应另行购置设备及搭建系统模块。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经你局初审合格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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