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葡萄牙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葡萄牙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第164号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8日报告,葡萄牙爆发登革热疫情,截至今年10月10日,共确诊18例登革热病例和191例疑似病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葡萄牙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眼球后疼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流行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发热、头痛以及面、颈、胸部潮红(“三红征”)等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应当仔细排查,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发现的感染者或者感染嫌疑者,及时移交当地医疗机构实施进一步诊疗,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登革热病例,应当按照《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三、来自葡萄牙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流行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或可能携带蚊虫或幼虫时,应当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其传播疾病。

四、前往该地区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登革热等传染病。

五、登革热是由感染了登革热病毒的伊蚊通过叮咬传播的。人感染后的3至14天会出现症状,程度可从轻度发热到使人丧失能力的高热不等,同时伴有严重头痛、眼球后疼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到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地区旅行,在日间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减少蚊子叮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个月。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25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