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53号)的要求,各地制订了贯彻落实方案(以下简称“落实方案”)并已开始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现就项目的中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组织实施项目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对本省(区、市)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要加强指导督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充实细化“落实方案”,提高其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中医药宣传活动贴近基层、形式多样,科普作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请在所有科普作品和宣传品封面标示“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字样),争取更大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具体内容设计和时间进度安排要周密合理,便于执行。(附上北京、吉林的“落实方案”供参考)

三、做好项目中期考核工作

中期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的重点内容是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进展情况。请各省(区、市)根据国中医药办发〔2008〕53号文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自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填写好的《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中期考核表》,于2009年7月底前报我局新闻办公室。我局将结合有关工作组织人员到部分地区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和意见将以适当形式反馈,并作为项目结束后总体评价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公室马晓峰宋树立

电话传真:010-659306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中期考核表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9/20090518101309.doc

2.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贯彻落实方案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9/20090518101320.doc

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落实国家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宣传普及项目的实施方案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9/20090518101331.doc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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