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SP—3400等四种型号气相色谱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SP—3400等四种型号气相色谱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含镍-63放射源用于气相色谱仪最终用户使用的豁免申请》(京分行保〔2014〕2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专家审议意见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此前的批复(京环函〔2007〕177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生产的SP-3400、SP-3420A、SP-2020、SP-2100A四种型号气相色谱仪中使用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5.55E+8贝可,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有条件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气相色谱仪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销售给最终用户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使用单位的上述型号气相色谱仪中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单位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设备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淘汰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单位应制定上述型号气相色谱仪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每年1月底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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