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人社厅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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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资金违规违纪使用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分配、拨付资金时,必须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并重申制度和纪律。结合近年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我部整理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警示教育材料。各地要结合材料中的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汲取教训,防微杜渐,筑牢遵纪守法、抵御腐蚀的思想基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二、落实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五项制度,即: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督管理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就业资金和纪检监察的负责同志要明确提出要求和强化责任,重点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按制度办事,特别要加强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在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强化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要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深入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查工作,定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就业、职业培训、基金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就业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人员履责和依法办事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外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避免资金损失。同时,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堵塞漏洞。
四、加强基础管理,注重工作实效。要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管理,明确发放各类证件的对象范围和对应的扶持政策,严格审核发放,提高证件防伪水平,规范证件使用,努力实现证件的全省(区、市)通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补贴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基础台帐,做好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常规统计,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享受政策对象、补贴审批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有效甄别政策对象信息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并努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与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与共享。
五、抓好政策落实,提高资金效益。要深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本着方便政策对象的原则,因地制宜,简化程序,充实和细化政策内容,完善操作方法,确定合理标准,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全面推进政策落实年活动。要通过推行“首问负责制”、实施“一站式”服务、设立专门窗口、开展政策宣传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帮助政策对象了解并用足、用好政策。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补贴申请、审核、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加快政策落实进度,通过政策落实带动资金支出,通过资金支出保障政策落实。各地新增资金支出项目,必须根据中央政策的总体要求,并从本地就业工作的实际出发,适应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的需求。新增支出项目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和我部备案。
各地贯彻本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的工作情况,请于6月底向我部报告,我部将在下半年第二批资金下拨前向全国通报。
附件: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警示教育材料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警示教育材料
一、一些地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伪造人员名单,伪造虚假合同,虚报冒领就业补助资金
案例1:贵州省某县就业局原副局长杨某任职期间,收受培训机构贿赂,与培训机构勾结,虚报、伪造培训材料,套取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累计受贿和骗取补贴资金32万余元。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二、一些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多报或虚报培训、介绍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案例2:江西省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朱某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了转移3000名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协议。因完不成培训任务,朱某伙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黄某,通过虚报培训材料、编造培训专业和培训人数等方式,骗取国家拨款28320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一些地方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受培训机构贿赂,违反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规定,随意指定培训机构
案例3:江西省某县就业局原局长严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集体研究和招投标程序,私自给某些培训机构和单位安排培训任务,累计收受贿赂2091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副局长曾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安排培训任务,并收受贿赂624万元,贪污13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行政开支
案例4:山东省某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为弥补经费不足,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冒领51.45万元,用于水费、电费、通讯费、车辆燃油费等培训机构行政支出。问题发生后,县里对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进行严肃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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