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王明德等九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银监复[2015]391号
颁布日期:2015-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银监复[2015]39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王明德等九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王明德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57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楼婷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59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王克飞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1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戴德明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2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袁放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3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韦东良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4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童本立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5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汪一兵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6号)、《浙商银行关于申请核准吴建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16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明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克飞、韦东良、汪一兵、楼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袁放、童本立、戴德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建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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