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5]21号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建市行撤字[2015]21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仅有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标准要求。2015年2月15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我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听证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听告字[2015]第21号),并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回你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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