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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3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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