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青政办字〔2009〕100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住宅年度计划,编制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在报批供地方案前,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教育设施提出规划要求。

第七条新建住宅规划红线内的配套初中、小学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地前,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周期等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一并征用和拆迁,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成本。

第十条配套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房屋抗震等级,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兼顾特殊学生群体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配套的初中和小学,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人。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土地受让方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第十六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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