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食药监人﹝2011﹞12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接收干部挂职锻炼是培养和锻炼基层干部,使其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丰富经验和全面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干部挂职工作。现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

接收挂职人员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省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接收的挂职人员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及援藏援疆对口援建单位的工作人员(省委组织部推荐的挂职锻炼人员除外)。

第三条接收挂职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局机关各处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接收干部到机关挂职:

(一)已核定编制内公务员空缺的;

(二)在编公务员到地方挂职、参加学习培训或被借用三个月以上的;

(三)开展重要专项工作或其他工作需要的。

接收挂职锻炼人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处室编制数的30%。

第五条办理接收挂职人员工作由人事教育处统一办理,其他处室不得自行接收安排。

第六条挂职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

(二)综合能力素质较强,能够胜任岗位工作需要;

(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市局挂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县局挂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接收挂职人员由人事教育处统一遴选,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接收挂职人员申请,并填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人事教育处汇总并审核接收挂职人员需求计划。

(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省局推荐挂职人选。

(三)人事教育处根据需求计划,从各市县局申报的挂职人选中遴选,审核后安排挂职部门,或商请有关单位推荐挂职人选,提出任职意见,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挂任职务手续。

(四)人事教育处起草并印发《关于XXX同志挂任职务的通知》,并填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任职审批表》(见附件2),送交挂职人员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省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凭任职文件落实办公、生活条件及组织关系转移等事项。

第八条挂职人员所在处室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任务。

第九条挂职人员挂任职务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原任职级相对应,一般安排挂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挂职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挂职人员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供给渠道不变。组织关系按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挂职人员由所在处室及原派出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和派出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交流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二条挂职人员参加接收部门的有关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可以按规定参加或列席所在处室和省局有关会议,参与有关文件起草,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挂职人员要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挂职期间,不得随带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

第十四条挂职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挂职时间确定。当年挂职时间达到6个月的,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当年挂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征求接收挂职单位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挂职结束后,由所在处室向人事教育处提供挂职人员工作鉴定,人事教育处办理挂职结束手续,并将年度考核鉴定材料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十五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一般不准提前结束回派出单位,挂职干部确需提前结束挂职回派出单位的,由派出单位提出,并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接收挂职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申请表;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接收挂职人员任职审批表;

3.挂职人员推荐表。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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