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8日
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促进全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是市政府最高文艺奖,分文学、艺术两个类别,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奖活动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文联负责同志及部分文艺界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评委会内设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一组、评审二组,由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
第二章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
第五条评奖范围。
(一)文学奖申报范围:
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单篇文学作品;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得等级奖的文学作品;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文艺理论、评论类作品;参加社会各类征文比赛获奖且获得业内认可的特别优秀文学作品,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
(二)艺术奖申报范围:
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获奖作品,以及入围国家级专业展览、调演、播映的作品(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等比赛或调演;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作品及表演成就突出者;市级以上文艺调演、汇演反响良好受到专项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第六条评奖标准。
参评作品须突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展示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尤其是蚌埠本地的文化特色和蚌埠元素,反映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体现时代精神,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思想性强。
参评作品要求艺术精湛,制作精美,表现形式新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参评作品须有较大影响。评奖的参照标准为:
(一)一等奖为具有突出的思想、艺术价值、艺术成就的文艺精品。
(二)二等奖为具有较高的思想、艺术价值、艺术成就的文艺作品。
(三)三等奖为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艺术成就的文艺作品。
(四)荣誉奖主要表彰为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或我市德艺双馨的年长(70周岁以上)文艺工作者;我市作者创作的在国内外获得权威大奖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非本市作者宣传蚌埠题材且具有重要影响的作品。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七条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主要分为文学和艺术两个大类。文学类包含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文艺理论等。艺术类分为艺术一类、艺术二类,艺术一类包含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二类包含音乐、舞蹈、戏剧、影视剧、广播剧、曲艺、杂技等。
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荣誉奖各若干名。奖项和奖励金额根据评审年度申报的基数确定。
第四章评奖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申报。三县参评作品由各县文联统一申报,市直、各区参评作品由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负责归口申报,非会员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初评。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初评。在创作成果征集申报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由文艺界专家组成的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一组、评审二组初评会议,通报作品成果申报情况,初步评选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十条终评。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各奖项由评委会最终评定。评委会办公室汇报初评结果,由评委会全体会议民主评定文艺奖和荣誉奖。
第十一条公示。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正式颁布。
第五章评奖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蚌埠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文学艺术类)奖励和评选工作所需经费从市委宣传部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报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参评的作者,应在我市工作或人事关系在我市。与非本市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应是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篇幅应在50%以上。外地作者以蚌埠为创作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参加评奖活动。
第十七条评委会成员在审核本人作品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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