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即救、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救助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范调标机制。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等方法,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二是完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近亲属申请登记备案、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绩效评估、基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使低保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三是落实管理责任。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各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一是明确核对机构。市、县(区)两级要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分别配备工作人员不超过4人和3人,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二是出台核对办法。制定申请、审核、流转、比对、核实等一整套特定的流程和有关政策,实现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市、县(区)公安、人社、住建、房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会救助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船、就业社保、住房、个体经营、纳税、存款、证券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三是建设核对平台。市、县(区)民政部门牵头本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核对信息平台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安排。
(三)不断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一是拓宽救助方式。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推进医前医中救助和"一站式"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实施小额门诊救助。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切实提高医疗救助实效。二是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县区要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要求,采取提高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实施门诊救助等方式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得低于60%。三是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部分,各县区财政要及时予以弥补。
(四)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提供救助服务,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一是抓紧建章立制。各县区尽快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救助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数额。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等操作程序,避免程序繁琐复杂。二是足额落实资金。为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常态化实施,较好的发挥临时救助惠民生、解民忧的作用,从2014年起,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三是加快推进实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救助,建立救助档案,健全救助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工作开展。
(五)加快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托底线、可持续"原则,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一是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二是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困难群众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县、乡、村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网络,实行逐级分包责任制,实现"三级联动"。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三是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道)依托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畅通基层救助渠道,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四是建立快速上报特殊急难问题机制。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特殊急难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措施,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民政牵头,宣传、编制、发展改革、统计、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房产、审计、金融、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保险、工商、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基层保障能力建设。各级编制、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基层民政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保障能力建设。一是规范基层民政机构设置。在各乡镇(街道)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综合办公室,统一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落实民政工作职责。二是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在乡镇(街道)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方式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现有编制不足的乡镇(街道),由各县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招聘解决,确保常住人口在4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3名民政工作人员,4至8万人的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8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6名工作人员。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各县区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原则据实核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的县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健全监管与核查机制。各县区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对备案的社会救助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开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社会救助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款物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款物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予以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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