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2010〕79号
颁布日期:2010-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滁政〔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招标采购集中监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一)成立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置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作为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市本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业务,全部进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应加快招标采购统一平台建设,机构人员要配齐配强,尽快到位,已建立的应按本意见规范运作。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四)下列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绿化、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场地平整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器械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5.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6.特许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7.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资产及房屋出售、租赁;

8.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9.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

10.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活动;

11.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继续坚持统一招标采购市场的运行原则

(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资源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四、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创新和规范招标采购制度

(六)建立重大项目招标衔接制度。

1.项目立项后,招标单位应与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时对接,先办理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再确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开工等时间节点。

2.招标单位应高度重视图纸设计深度,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度。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未完成的一律不得招标。

(七)不断推进评标办法改革。

1.创新不同特点的项目评标方法。进一步简化招标采购流程,取消报名和资格预审,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防止围标和串标。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批准。

2.改革公示制度。紧急项目实行先公示后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对中标人、建造师业绩和资信的投诉,确保重要项目按时开工。

3.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实行信用保证金及风险金制度,采用合同方式强化双向约束机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项目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信守承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八)规范产权、土地项目交易方式。产权交易类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进一步规范产权、土地项目交易的程序及底价的确定办法,防止竞买人围标、串标,压低出让价格。

(九)规范融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融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及工程造价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时间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等内容。融资建设项目招标应合理设定标段大小,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充分竞争。

(十)建立施工合同终止清算制度。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对拖延工期、不能按期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进行清算,另选相同资质施工队伍进场内容。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建立健全专家使用、考核、奖惩机制。

五、强化招标采购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建立定期联合督查制度,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工程量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督查并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法受理、调查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体系平台,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信用记录的结果运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中。

(十五)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各县(市)招标采购业务指导与监督。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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