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采购工作,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采购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监管运作模式
(一)设立“一委一局一中心”的招标采购集中监管平台。各地招标采购重大活动统一由各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中决策,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监管,在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授权,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履行场地服务、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组织等职责。全市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应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下有序进行。
(二)建立“三权分设”的招标采购监管体制。各地招标采购工作采取“招标采购人操作”、“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管”、“独立评标”的监管模式,招标权、监督权、评标权三权分设,明确权力责任主体,相互独立运行,防止出现集招标权、监督权、评标权于一体的“同体监督”现象。
(三)设立“分段监管”的内部监控机制。各地招标采购监管人员配置要基本到位,监管机构内部应根据职能分段分工,按受理审查、见证监督、专家选取、保证金专管等环节分段监管,各段独立操作、各尽其责、相互制约,杜绝“一条龙”集中式的监管,从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不良行为的风险。
(四)建立招标采购业务管理与招标采购代理分离机制。各级招标采购管理局及交易中心不得设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招标文件编制等活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比选方式进行。各级招标采购管理局应注意加强代理市场的充分培育,优胜劣汰,促进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
(五)统一招投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六)统一采取“无人工记录保密”的招标办法。依法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平台,招标文件统一网上下载,网络质疑答疑,开标现场相对封闭管理,避免标前信息泄露,防止恶意串标、围标。
(七)相对统一评标办法。各类项目评标办法应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指导下规范一致,非技术复杂的项目技术标评审原则上采取合格性评审,克服人为因素影响。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应经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特定评标办法和技术标的,防止“量身定做”。
(八)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经招标不能形成有效竞争,依法可以转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应依法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以领导指示或领导要求等违规操作。
(九)实行保证金专户管理。各地招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采购监管机构设立专户专人管理,可以在两个以上银行分别开立帐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不外泄。
(十)加强协议供货监管。对用量大、批量小、购置频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可实行协议供货,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进一步提高科技监管水平
(十一)探索电子化招投标。建立全市网上招投标及远程评标系统,逐步推进招投标文件模板化、电子化,探索全程电子化招投标,节约各方资源,提高效率。
(十二)积极探索使用电子竞价系统。针对传统的“举牌”应价操作不保密、效率低、易串通等弊端,积极探索使用电子竞价系统,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
四、进一步统一招标采购市场监管
(十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会员库、诚信库等基础数据库,统一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管理标准,实行资源信息共有共享,互通有无,共同打造全市统一规范、诚实信用的招标采购市场。
(十四)实行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各地招标采购监管部门要及时调度重点项目招标计划,分析招标采购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解决各部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确定公告发布、开标、项目开工等时间节点,增强重点项目招标前期工作的计划性,督促招标人留足招标时间,做好标前准备工作。
(十五)加强融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各地融资项目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后,进入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各地融资项目招标结果须在招标完成后一月内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定期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市融资项目招标情况。
(十六)严格标前标后监管。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标前标后监管。统一实行中标合同审查备案制,各级招标采购管理局、监察局要定期对标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统一投标企业信用尺度,限制不守信、不履约、信用差的企业进入招标采购市场;统一实行标后案件查处、移送、协办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和标后监管联动管理机制。各级监察、招标、财政、公安、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国资、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十七)加强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每年定期对市直单位及各地招标采购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对招标采购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对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
(十八)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招投标工作相关规定和纪律,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采购活动,不准以工期紧迫、领导要求等为借口,违规招标、规避招标。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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