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2010年以来的重点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月下旬至12月底(到各单位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滁政〔2010〕79号文件)落实情况,特别是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活动情况;
(二)检查大滁办《关于“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材料询价采购事项的通知》(指办发〔2010〕36号文件)中关于暂定价招标和询价采购落实情况;
(三)检查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滁政办〔2010〕126号)中关于市本级BT项目(包括延期付款)招标落实情况;
(四)检查2010年以来重点项目履约情况,抽查10个重点项目(见附件2),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应采未采”的项目及标后项目变更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项目文件、档案资料、合同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财政、审计介入调查(具体见附件3)。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实行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检查组成员各司其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标局局长郭奇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招标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见附件1)。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汇报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不得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三)检查组成员在检查期间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在被检查单位就餐,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不得对外泄露。
附件:1.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分组名单
2.2010年度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分组抽查表
3.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分组名单
第一小组:
组长:梁勇(市招标局副局长),
成员:朱哲(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曹英杰(市纪委执法一室副主任)
张中顺(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程师)
第二小组
组长:祁兴各(市纪委执法一室副县级纪检员、副主任)
成员:黄宁辉(市财政监督监察局局长)
阚乃天(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助理)
韩昭祥(市招标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检查组联系电话:3019003,18955010904
附件2:
2010年以来重点项目
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分组抽查表
第一小组:
序号
重点项目名称
建设方或业主单位
1
菱溪湖公园
市重点局
2
高铁站前广场
市重点局
3
金燕小区三期工程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2号学生食堂、学校大门工程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5
交通技校建设项目
滁州交通技校
第二小组:
序号
重点项目名称
建设方或业主单位
1
扬子路安置房工程及公建配套设施
市安居中心
2
博物馆、图书馆、规划馆、展览馆建设项目
市城投公司
3
滁州中学高中部新校区体育馆
市教育局
4
蚌埠路、何郢路、官塘路道路一期工程
琅琊区政府
5
滁州市凤凰西路安置房工程及公建配套设施
市安居中心
附件3:
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具体内容
(一)单位自查情况报告
1.招标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2.招标采购自查情况;
3.2010年元月份以来所有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包括二级机构项目、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项目、总项目下的分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4.重点项目的续建项目、配套项目、暂定价部分的招标情况。
(二)重点项目(含分项目、暂定价部分)招标采购情况相关材料(未竣工的项目可不提供6-8项):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项目合同
4.项目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5.工程量变更及审批文件
6.竣工报告
7.结算报告
8.审计报告
9.重点项目招标采购情况总结报告
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关于招标采购情况汇报;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重点项目现场核实;
(四)填写《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表》;
(五)检查小结
三、汇总分析
(一)检查工作小组汇总分析;
(二)检查工作小组汇总分析报告;
四、通报与奖惩
(一)对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尚未自查、掩盖问题、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规避招标,逃避监管,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通报重点项目招标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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