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2010年以来的重点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月下旬至12月底(到各单位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滁政〔2010〕79号文件)落实情况,特别是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活动情况;

(二)检查大滁办《关于“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材料询价采购事项的通知》(指办发〔2010〕36号文件)中关于暂定价招标和询价采购落实情况;

(三)检查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滁政办〔2010〕126号)中关于市本级BT项目(包括延期付款)招标落实情况;

(四)检查2010年以来重点项目履约情况,抽查10个重点项目(见附件2),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应采未采”的项目及标后项目变更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项目文件、档案资料、合同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财政、审计介入调查(具体见附件3)。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实行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检查组成员各司其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招标局局长郭奇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招标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见附件1)。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汇报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不得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三)检查组成员在检查期间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在被检查单位就餐,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不得对外泄露。

附件:1.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分组名单

2.2010年度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分组抽查表

3.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分组名单

第一小组:

组长:梁勇(市招标局副局长),

成员:朱哲(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曹英杰(市纪委执法一室副主任)

张中顺(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程师)

第二小组

组长:祁兴各(市纪委执法一室副县级纪检员、副主任)

成员:黄宁辉(市财政监督监察局局长)

阚乃天(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助理)

韩昭祥(市招标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检查组联系电话:3019003,18955010904

附件2:

2010年以来重点项目

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分组抽查表

第一小组:

序号

重点项目名称

建设方或业主单位

1

菱溪湖公园

市重点局

2

高铁站前广场

市重点局

3

金燕小区三期工程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2号学生食堂、学校大门工程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5

交通技校建设项目

滁州交通技校

第二小组:

序号

重点项目名称

建设方或业主单位

1

扬子路安置房工程及公建配套设施

市安居中心

2

博物馆、图书馆、规划馆、展览馆建设项目

市城投公司

3

滁州中学高中部新校区体育馆

市教育局

4

蚌埠路、何郢路、官塘路道路一期工程

琅琊区政府

5

滁州市凤凰西路安置房工程及公建配套设施

市安居中心

附件3:

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具体内容

(一)单位自查情况报告

1.招标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2.招标采购自查情况;

3.2010年元月份以来所有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包括二级机构项目、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项目、总项目下的分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4.重点项目的续建项目、配套项目、暂定价部分的招标情况。

(二)重点项目(含分项目、暂定价部分)招标采购情况相关材料(未竣工的项目可不提供6-8项):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项目合同

4.项目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5.工程量变更及审批文件

6.竣工报告

7.结算报告

8.审计报告

9.重点项目招标采购情况总结报告

二、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查单位负责人关于招标采购情况汇报;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重点项目现场核实;

(四)填写《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监督检查表》;

(五)检查小结

三、汇总分析

(一)检查工作小组汇总分析;

(二)检查工作小组汇总分析报告;

四、通报与奖惩

(一)对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尚未自查、掩盖问题、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规避招标,逃避监管,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通报重点项目招标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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