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承诺三年内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承诺三年内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的旅游项目工程。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注:旅游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项目范围中均不含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和商场中的单体工程是指与其他建筑物相对独立的单个大型工程,但由式样、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工程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工程不在其列;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工程,仅限商场部分。)
二、费(税)收取标准及方法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8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下列19项费税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白蚁预防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安全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设计审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合同印花税。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安全专项资金为保证金(含基金)类规费。
下列6项费税在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环节统一收取: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契税。
外地进滁施工企业营业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在实际发生时收取。
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施工许可环节收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或需由政府回购的BT项目,“大滁城”建设指挥部确定的政府性重点项目,除白蚁防治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缓缴期限为一年。工程工期低于一年的,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缴齐。申请缓缴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费缓缴申请表》,并附市财政局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一表制”的各项规定,未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四、监督保障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上述两种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单位,在缴费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工程,建成后改变规划用途,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房产等部门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旅游项目的性质和承诺投资额由市旅游局负责确认。承诺三年内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的旅游项目,缴费时应签署承诺书。期满后,由市旅游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组织核实。三年内投资总额没有超过5亿元的,由市旅游局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房产等部门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
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附件: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收费项目
税费性质
交费单位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承诺三年内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旅游项目工程
2、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3、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合称“保障性住房”);承诺三年内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的旅游项目工程
4、仓储、物流企业仓库;汽车4S店;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5、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序号
名称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1
人防易地建设费(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行政事业性
建设单位
人防办
省政府[2003]155号令、皖价房[2003]258号、皖价房[2003]195号、滁政办[2010]108号
10层以上1800;
9层以下36;
居民住宅30
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养老院、残疾人设施按标准×1/2,其它按标准执行(南谯区乡镇免收);已建未达标的见附注1
10层以上1800;
9层以下36;
居民住宅30
幼儿园用房、职业教育、校内职工宿舍按标准×1/2,其它按标准执行;已建未达标的见附注1
10层以上1800;
9层以下36;
居民住宅30
免
10层以上1800;
9层以下36;
居民住宅30
标准×4/5;已建未达标的见附注1
10层以上1800;
9层以下36;
居民住宅30
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及因灾按原面积修复民用建筑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已建未达标的见附注1
2
白蚁预防费(元/㎡,建筑面积)
行政事业性
建设单位
白蚁
防治所
皖价房[2003]105号
、皖价费[2006]240号、滁政办[2010]108号
2
农村小学危改和校舍免收,其它按标准×3/4(南谯区乡镇免收)
2
标准×3/4(南谯区乡镇免收)
2
厂房免,其它按标准×3/5
2
标准×4/5
2
按标准
执行
3
水土保持补偿费(元/㎡,实际占用植被面积,限于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行政事业性
建设单位
水利局
皖价费[2006]160号、滁政办[2010]108号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1.O
按标准
执行
4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元/㎡、天)
行政事业性
施工单位
市容局
建城字[1996]565号、皖价费(2002)186号、皖价费[2006]240号、滁政办[2010]108号
主干道0.64;次干道0.48;支路0.32;
街巷道路0.24
免
主干道0.64;次干道0.48;支路0.32;
街巷道路0.24
标准×1/2
主干道0.64;次干道0.48;支路0.32;
街巷道路0.24
免
主干道0.64;次干道0.48;支路0.32;
街巷道路0.24
标准×4/5
主干道0.64;次干道0.48;支路0.32;
街巷道路0.24
按标准
执行
5
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元/㎡,建筑面积)
行政事业性
建设
单位
市容局
滁价费[2009]147号、滁政办[2010]108号
1
按标准
执行
1
按标准
执行
1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执行;其它免
1
按标准
执行
1
按标准
执行
6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元/㎡,元/M,元/座)
行政事业性
道路挖掘单位
市政处
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字[1996]640号、建城[2002]232号、滁政办[2010]108号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滁州系数为0.9
按标准执行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滁州系数为0.9
按标准执行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滁州系数为0.9
按标准执行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滁州系数为0.9
按标准执行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滁州系数为0.9
按标准
执行
7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
房屋所有权人
房地产管理局
皖价费[2008]76号、皖政办[2009]24号、滁政办[2010]108号
/
/
80元/套(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底50元/套)
标准×1/2
80元/套(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底50元/套)
/
80元/套(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底50元/套)
按标准执行
80元/套(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底50元/套)
按标准
执行
8
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550元/件
行政事业性
550元/件
标准×2/3
550元/件
标准×2/3
550元/件
免
550元/件
按标准执行
550元/件
按标准
执行
9
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收25元,最高700元
b: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加收25元,最高1万元
c: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d: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加收5元,最高30元;变更登记30元/宗
行政事业性
土地使用权人
国土资源局
皖价费[2008]113号、滁政办[2010]108号
a
标准×1/2
a
b
c
d
标准×1/2
c
免
c
d
按标准执行
c
d
按标准
执行
1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建筑面积)
基金
建设单位
建委
皖政办[2002]80号、滁政办[2004]29号、皖价费[2008]112号、财综[2009]183号
70
免
住宅:50;
非住宅:70
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校内职工宿舍×1/2,其它免收
40
免
住宅:50;
非住宅:70
标准×4/5
住宅:50;
非住宅:70
按标准
执行
11
墙改基金
(元/㎡,建筑面积)
基金
建设单位
经信委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财综[2007]77号、滁政[2010]105号
按8元/㎡预收(人防工程免收)
标准×1/4
按8元/㎡预收
标准×1/4
按8元/㎡预收
免
按8元/㎡预收
标准×1/2
按8元/㎡预收
按标准
执行
1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元/㎡,建筑面积)
基金
建设单位
散装
水泥办
皖政[2003]80号
1.5
标准×2/3(南谯区乡镇免收)
1.5
标准×2/3(南谯区乡镇免收)
1.5
免
1.5
标准×4/5
1.5
按标准
执行
1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造价×%)
保证金
施工单位
市建管处
建办[2005]89号,建安字[2006]104号
2
标准×1/2
2
标准×1/2
2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4,其他按标准×1/2
2
按标准
执行
2
按标准执行
14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
保证金
施工
单位
市人社局
国发[2006]5号、省政府[2006]52号、省政府1489号令
2
标准×1/2
2
标准×1/2
2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4,其他按标准×1/2
2
按标准
执行
2
按标准执行
15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造价׉)
基金
施工
单位
市医保
中心
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发[2006]5号),市劳动保障局、建委(劳社办字[2008]162号)
1.5
按标准执行
1.5
按标准执行
1.5
按标准执行
1.5
按标准执行
1.5
按标准执行
16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A、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收费(元)
a:S<1
b:1≤S<3
c:S≥3
(S指公顷)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规划服务
中心
皖价房[2005]293号、皖价服[2008]210号、滁政办[2010]109号
a:1250
b:1500
c:1750
免
a:1250
b:1500
c:1750
免
a:1250
b:1500
c:1750
保障性住房免,其他按标准×1/2
a:1250
b:1500
c:1750
标准×1/2
a:1250
b:1500
c:1750
按标准
执行
B、建设规划阶段收费(元/㎡)
皖价房[2005]293号、皖价服[2008]210号、滁政办[2010]109号
营业:1.15
工业:0.9
办公:0.8
住宅:0.7
免
营业:1.15
工业:0.9
办公:0.8
住宅:0.7
免
营业:1.15
工业:0.9
办公:0.8
住宅:0.7
标准×1/2
营业:1.15
工业:0.9
办公:0.8
住宅:0.7
标准×2/3
营业:1.15
工业:0.9
办公:0.8
住宅:0.7
按标准
执行
17
房产测绘费
A、新建房屋
(元/m2)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土地
房产
勘测
中心
皖价房〔2004〕307号、皖价服[2008]210号、滁政办[2010]109号
住宅:1.00
非住宅:2.00
标准×1/2
住宅:1.00
非住宅:2.00
标准×1/2
非住宅:2.00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3,其他按标准×1/4
住宅:1.00
非住宅:2.00
标准×2/3
住宅:1.00
非住宅:2.00
按标准
执行
B、存量房
(元/m2)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住宅:1.80
非住宅:2.60
标准×1/2
住宅:1.80
非住宅:2.60
标准×1/2
非住宅:2.60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3,其他按标准×1/4
住宅:1.80
非住宅:2.60
标准×2/3
住宅:1.80
非住宅:2.60
按标准
执行
18
地籍测绘费:
1:500地籍图(元/㎡)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土地
房产
勘测
中心
国测财字
[2002]3号、滁政办[2010]109号
Ⅰ类:0.22;
Ⅱ类:0.28;
Ⅲ类:0.37
标准×1/2
Ⅰ类:0.22;
Ⅱ类:0.28;
Ⅲ类:0.37
标准×1/2
Ⅰ类:0.22;
Ⅱ类:0.28;
Ⅲ类:0.37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3,其他按标准×1/4(不重复收取)
Ⅰ类:0.22;
Ⅱ类:0.28;
Ⅲ类:0.37
按标准
执行
Ⅰ类:0.22;
Ⅱ类:0.28;
Ⅲ类:0.37
按标准
执行
19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元/件,每件4个点)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土地
房产
勘测
中心
国测财字
[2002]3号、滁政办[2010]109号
2594
标准×1/2
2594
标准×1/2
2594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3,其他按标准×1/4(不重复收取)
2594
标准×2/3
2594
按标准
执行
20
建筑物放线费(元/件,每件4个点)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规划
设计院
国测财字
[2002]3号、财综[2001]94号、滁政办[2010]109号
2594
标准×1/2
2594
标准×1/2
2594
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2,其他按标准×1/4(不重复收取)
2594
标准×1/2
2594
按标准
执行
2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a:200万/宗以下;
b:200-500万/宗;
c:500-1000万/宗;
d:1000-1500万/宗;
e:1500-2000万/宗;
f:2000-5000万/宗;
g:5000万/宗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每宗
h:50万元以下
j:50万元以上
经营服务性
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招标局
皖价费[2007]226号、皖价服[2010]139号、滁政办[2010]109号
a:2400元
b:3600元
c:6000元
d:8500元
e:12000元
f:15000元
g:20000元
h:2500元
j:3500元
招标单位支付部分×1/2,其它按标准执行
a:2400元
b:3600元
c:6000元
d:8500元
e:12000元
f:15000元
g:20000元
h:2500元
j:3500元
招标单位支付部分×1/2,其它按标准执行
a:2400元
b:3600元
c:6000元
d:8500元
e:12000元
f:15000元
g:20000元
h:2500元
j:3500元
招标单位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a:2400元
b:3600元
c:6000元
d:8500元
e:12000元
f:15000元
g:20000元
h:2500元
j:3500元
招标单位支付部分×1/2,其它按标准执行
a:2400元
b:3600元
c:6000元
d:8500元
e:12000元
f:15000元
g:20000元
h:2500元
j:3500元
按标准
执行
22
图纸审查费(工程预算*‰)工程预算M(万元)
一、建筑工程:
a:M<200;
b:200≤M<500;
c:500≤M<1000;
d:1000≤M<2000;
e:2000≤M<3000;
f:3000≤M<5000;
g:M≥5000;
二、市政工程
a:M<1000;
b:1000≤M<3000;
c:3000≤M<5000;
d:5000≤M<10000;
e:10000≤M<50000;
f:M≥50000;
三、抗震设计审查加收10%费用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图审中心
皖价房[2005]109号、皖价服[2008]210号、皖价服[2010]139号、滁政办[2010]109号
一、建筑工程a:1.8‰
b:1.5‰
c:1.4‰
d:1.3‰
e:1.2‰
f:1.0‰
g:0.8‰
二、市政工程
a:0.9‰
b:0.8‰
c:0.7‰
d:0.5‰
e:0.5‰
f:0.4‰
农村学校的危改房标准×1/2,其它按标准×2/3;市政工程按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
a:1.8‰
b:1.5‰
c:1.4‰
d:1.3‰
e:1.2‰
f:1.0‰
g:0.8‰
标准×2/3
建筑工程
a:1.8‰
b:1.5‰
c:1.4‰
d:1.3‰
e:1.2‰
f:1.0‰
g:0.8‰
标准×1/4(县、市工业项目按×1/3);保障性住房按标准×2/3
建筑工程
a:1.8‰
b:1.5‰
c:1.4‰
d:1.3‰
e:1.2‰
f:1.0‰
g:0.8‰
标准×2/3
建筑工程
a:1.8‰
b:1.5‰
c:1.4‰
d:1.3‰
e:1.2‰
f:1.0‰
g:0.8‰
标准×4/5
23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工程造价׉)
经营服务性
施工企业
建
管
处
皖价服[2008]94号、皖价服[2010]139号
造价×4‰
标准×1/2
造价×4‰
标准×2/3
造价×4‰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标准×2/3,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按标准×3/4,其他按标准×1/3
造价×4‰
标准×4/5
造价×4‰
按标准
执行
24
防雷装置设计审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元/㎡)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防雷中心)
皖价服[2009]89号、皖价服[2010]139号、滁政办[2010]109号
0.95
标准×1/2
0.95
标准×2/3
0.95
标准×
1/3
0.95
按标准×2/3
0.95
按标准
执行
25
雷击风险评估费(项目总投资额价׉)
经营服务性
建设单位
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防雷中心)
皖价服[2009]89号、皖价服[2010]139号、皖价服[2010]209号
1
标准×1/2
1
标准×1/2
1
标准×1/5
1
标准×2/3
1
标准×4/5
26
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工程造价*%)a:有外经证;b:无外经证
施工企业
税
市地税局(建管处代)
a:4.83
b:7.33
按标准
执行
a:4.83
b:7.33
按标准
执行
a:4.83
b:7.33
按标准
执行
a:4.83
b:7.33
按标准
执行
a:4.83
b:7.33
按标准
执行
27
合同印花税(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税
市地税局(建管处代)
0.3
按标准
执行
0.3
按标准
执行
0.3
按标准
执行
0.3
按标准
执行
0.3
按标准
执行
28
契税
(成交价款×%)
建设单位
税
市财政局
省政府(1998)100号令
4
免
4
校内职工宿舍按标准执行,其它免收
4
90㎡以下的保障性住房按标准×1/4,其它按标准执行
4
按标准
执行
4
按标准
执行
附注:1、9层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应达到地上建筑面积的2%;10层及10层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应达到首层建筑面积的一半。未达标准的折合地上面积收费。
2、旅游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项目范围中均不含房地产开发;
3、宾馆、酒店和商场中的单体工程是指与其他建筑物相对独立的单个大型工程,但由式样、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工程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工程不在其列;
4、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场工程,仅限商场部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