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工作要求,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我市人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缺乏,当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供求形势严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必要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严格耕地保护,认真、及时、全面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提升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要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颍州、颍泉、颍东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国有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收益等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要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不按供地条件用地、降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以及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纠偏机制和奖惩制度。同时,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创建工作,加大省国土资源厅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争取力度,力争获取省国土资源厅更大支持。
三、要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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