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4〕53号
颁布日期:2014-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秘〔201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精神,保障全市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企业运营、项目扶持,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猪安全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建成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积极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4年,颍东区建成一处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示范场;2015年生猪调出大县各建成一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到2016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建设运行

1.统筹规划,集中处理。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处理,严格条件、科学建设”的要求,加快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冷库、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无害化处理场原则上使用高温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合理利用废渣,严防废气、废液排放,杜绝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场实行多渠道投资建场、市场化企业运营模式。

2.合理布点,安全收集。各县市区可按照“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点,并配备冰柜、短途密封运输设备及运输袋等。基层动物检疫报检点应公布无害化处理申报电话,接到申报后,应与收集员到现场核查登记,装袋消毒,安全运到收集点收储。

对自送的社会病死动物,收集点应登记核收。无害化处理场定期用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到收集点,将病死生猪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划片包干,全程监管,实现“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全程封闭和安全收集监管。

3.分段分类,合理补贴。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要按照“谁申报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申报、收集和处理补贴。对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的病死生猪,养殖场及无害化处理场每处理一头病死猪,可按养殖场40元/头、无害化处理场40元/头(其中包括收集点工作补贴1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段补贴金额,确保病死猪得到100%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严防虚报、谎报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地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死亡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加快修订生猪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取消投保农户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处置权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强化监督,全程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病死猪申报、登记、收集、处理、补助和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健全监管制度,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和完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建立起与职责相适应的监管队伍。要妥善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保障,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推行畜禽检疫电子出证,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远程监控、追踪溯源,全面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实时化、动态化管理,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要落实皖政办秘〔2014〕44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实施,强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2.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政府安排的扶持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考虑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要将无害化集中处理、远程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等设施设备建设运行,作为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对非财政资金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场,建成通过验收运营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应从奖补资金中切块进行补贴,非生猪调出大县应从县级财政拨专款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总投资的1/3;收集点建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个点投入不低于2万元;病死动物收集袋成本费用及收集点运行费用补贴每年不低于1万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县级财政落实设备购置及工作经费。无害化处理场建成运营后,各地根据处理能力和辐射范围,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按重量补贴办法,研究制定国家补贴范围外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及其他动物申报、收集、处理的补贴办法,确保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3.完善体系,严格执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县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权责,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4.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饲养、屠宰、交易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正面宣传无害化处理政策,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