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文号:合政〔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合政〔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统一、开放、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现就进一步加强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1.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2.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9家的,可以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按照资格后审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投标人之间原则上不得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4.技术复杂、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2)资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3)业绩条件。小型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要求较高、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4)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投标中心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招标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6.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等环节,提供可能泄露企业名称信息的资料和文件。

7.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招标文件明确需要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

8.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投标被判无效的,招投标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9.预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且使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属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特殊事项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28号)执行。

二、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10.招投标中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建设工程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11.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3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三、加强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管理

12.建立评标办法第三方评估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从本地、本行业技术权威人士中产生,本地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从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大城市聘请。

13.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分专业类别,加强和充实异地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估、奖惩机制。

四、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

1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用户满意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中标价的3%。

五、规范产权、土地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

16.产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现场竞价(包括电子竞价、拍卖、一次性报价、密封连续报价等)方式,选定有效最高价中标单位。参与现场竞价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不足3家的,应当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产权交易类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招投标中心应进一步规范现场竞价流程。

17.土地交易类项目应当严格按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确需变更交易方式的,应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8.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

六、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度

19.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20.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一个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21.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2000米、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路灯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1000米、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2.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七、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23.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八、实行投标履约层层担保制度

24.逐步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质量担保等层层担保制度。担保可采用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保证等形式。

25.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招标单位,对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质量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招投标中心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担保有关规定,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和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强化标后监管

2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现场监督签订过程,委托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并邀请有关监督机构参加。

27.建立市、县、区网上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不良企业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28.完善“招标人负责、中标单位保证、第三方控制、相关部门监督”责任体系。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够履约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有效最低价中标、风险包干、标后监管、市场清出”的要求,实行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各方在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9.实行中标合同和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等备案制度。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质量担保文件。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办理保函释放手续,解除担保义务。

十、严格责任追究

30.因清单缺项、高估冒算、单价及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误差幅度超出±3%,以及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出合肥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出合肥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后不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取消其承揽资格,并按照保函约定索赔;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清出合肥招标投标市场,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3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中标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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