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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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
黄山市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黄政〔2010〕1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招标采购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标前管理,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一)严格招标前置条件审核。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资金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备案时须提交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图纸审查合格书和资金到位证明,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凡满足招标备案条件的项目,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招管部门)从受理备案到公告发布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纳入标前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应先履行审核程序,否则招管部门不予备案。未纳入标前审核的项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中发现图纸范围内清单编制错漏造成造价变更超过招标控制价3%以上的,须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造价管理单位和招管部门,并由造价管理单位追究清单控制价编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分类制定、推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凡是项目有明确资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再增设业绩和注册资本金。没有明确资质等级的,可以设定符合项目需要的业绩和注册资本金。严禁借用资质挂靠投标,对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联合会审招标文件。因项目特殊要求,需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的招标文件,或其他技术复杂且采取综合评估法的重大项目招标文件,由招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合会审。特殊项目可以预公告招标文件,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和建议,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
(五)分类选择招标方式。对进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灵活的评标定标机制。通过分类招标、动态评价建立小型项目诚信会员库,并在完善清单控制价编制的基础上,简化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定标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潜在投标人少的特殊项目,二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的,经招标人申请可以在有效投标人中实行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谈判方式的,中标价不得高于公开招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直接发包的,发包价不得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减少标段划分,鼓励项目招大引强,争优创优。少数特殊专业设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严格条件、严格控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坚持并完善有效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市政道路、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多层以下房屋建筑(不含公共建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继续推行经评审的有效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单位。修改完善现有评标方法,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商务标、技术标评审,对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重点子目经评审后低于成本价的,否决其投标,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
二、规范信息发布,明确招投标时限要求
(七)规范信息发布。招标人应通过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介同步对外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信息,信息发布时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第1次招标失败,因项目特殊需要,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缩短第2次招标时间。
(八)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在此期间内,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
三、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参与主体行为
(九)实行投标人会员管理制度。投标人参与中心城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前,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申请会员,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投标人会员库。投标人会员库名单实时上网公示。投标人办理投标业务时,由本单位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备案的相对固定人员持证办理。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就诚信投标、严格履约等作出承诺,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低价风险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十)完善招标人参与评标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可以在项目评审前,就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重要条款向评标委员会作一次性介绍,但不得有倾向性引导。因项目特殊确需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具备相应专业水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结果宣布前,招标人代表可查阅评标有关资料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
(十一)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息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规范聘请异地专家评委程序。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应当随机抽取异地专家;对随机抽取异地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提供名单,经批准后直接聘请。
(十二)完善招标代理评价和选取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诚信档案,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考核推荐、随机抽取、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逐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统一集中代理。
四、加强标后管理,严格招投标项目执行过程监督
(十三)严格档案资料管理。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代表和市招管局监标人员共同封存中标候选人档案资料。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启用封存资料,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相关资料移交招标人。
(十四)建立中标人约谈制度。招标人可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约谈中标人,就项目施工组织、管理人员配备、工期与质量等提出要求。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十五)建立市场清出制度。招管部门应加强标后履约跟踪,对于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不按合同履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暂停其3个月以上投标资格或清除出会员库名单并予以公告,有关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每月定期将上月招标采购数据信息发送给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业主单位掌握的中标人履约信息、审计部门审计决算信息每月定期反馈给市招管局。
五、推进平台建设,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十七)完善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目录,目录内项目必须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信息系统,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打造市县联动、资源库信息共享的全市公共资源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市级平台向区县开放,区县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十八)建立政府采购全周期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履约验收、资金拨付跨部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推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实行集中批量采购。
(十九)建立招标采购协作监管机制。招管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必须立足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监督机制,更大范围地征集特邀监督员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
(二十)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设置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投诉举报程序,确保有诉必理、理后必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黄政办〔2010〕89号)废止。本市以往有关规范招标采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区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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