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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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皖府法领〔20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全市科学发展、加速崛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要广泛搜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应用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完善决策的立项、调研、论证、决定、执行及评估等规定,把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六)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
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管理权限,结合各自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范围拟订,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网络问政和专家论证制度。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在大力推进网络问政的基础上,积极从各类高校、技术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库或者担任专业技术顾问,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和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程序按照《宿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宿办发〔2010〕27号)进行。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决策。
(四)建立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充分听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市、县区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进一步加强市、县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政府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督查室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决策全面正确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七)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一)行政决策方案的准备。
1.对决策事项的调研。行政机关拟作出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2.拟定决策事项备选方案。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3.征求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二)行政决策的审议决定。
1.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2.会议审议行政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表本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三)行政决策的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和拖延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2.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机关可以据此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并答复建议人。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定严格执行。为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非重大决策,行政首长可以决定适当简化决策程序,但应切实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国家秘密保守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程序,真正把决策机制的各项基本准则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领导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依法行政工作实施年度考评。对贯彻落实不力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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