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4〕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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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酒泉市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4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就业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酒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大局出发,落实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提升就业能力,强化就业服务,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全面落实民生实事和基层服务项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的选拔和招聘工作。要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安置政策,进一步提高从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自2014年起,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招聘基层就业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2.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引进符合市委、市政府《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先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生、全日制本科双学士学位毕业生、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院校学士学位毕业生。适当降低基层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门槛,基层教育、医疗卫生行业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考核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1)各县(市、区)中小学可从酒泉市户籍的全日制二本以上师范类院校(不含高职、专科院校和独立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招聘自愿服务5年以上的教师。
(2)各县(市、区)职业技术学校可从酒泉市户籍的理工科二本以上院校(不含高职、专科院校和独立院校)毕业生中招聘自愿服务5年以上的工科类专业教师。
(3)各县(市、区)公立医院可从全日制二本以上医疗卫生类院校(不含高职、专科院校和独立院校)毕业生中招聘自愿服务5年以上的临床、医技和护理人员。
(4)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可从本县(市、区)户籍的医疗卫生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中招聘自愿服务8年以上的临床和医技人员。
(5)各县(市、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从社会上招聘本县(市、区)户籍的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自愿服务8年以上的临床医疗人员。
(6)肃北、阿克塞两个少数民族县可从具有本县户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中招聘自愿服务8年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特殊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考核聘用。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县和移民乡镇工作,对招聘到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移民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以上事业单位考核聘用工作人员政策涉及的院校目录由市人社局商市教育局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市县财政应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达到或超过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新增一批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活动到企业就业。继续采取政府补贴基本生活费、见习基地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岗位工资的办法,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期3年。基本生活费政府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见习期内以10%的比例逐年提高。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由企业再行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市政府和人社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当地见习基地就业。被选拔到就业见习基地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可计算为报考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全程人事代理服务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对到我市县以下(不含肃州区)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3.依托项目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我市新能源基地建设人才需求增加的有利机遇,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应聘就业。各县(市、区)在安排投资、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计划和保障措施。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方案,力争重大项目新增就业岗位的30%以上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注册手续。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工商注册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除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外,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2.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促进自主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10万元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解决50%,省级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25%;其余10万元贷款的贴息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贴息期不超过2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并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
3.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支持孵化创业。积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工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贷款扶持、创业规划、创业培训、求职指导、人事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应届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提升创业能力。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其他渠道就业。大力开发社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抢抓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机遇,开发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丰富高校毕业生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县政府要从就业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积极与各用人单位沟通,以职业技术学院为试点,逐步向省内外各大院校延申,发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化模式,全面拓展就业培训专业,提高培训针对性,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落实户籍、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自毕业生报到注册之日起,定期跟踪了解,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根据个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创业培训、参加就业见习、帮扶援助就业等服务。
(二)多渠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采取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靠、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对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三)实施就业帮扶援助服务。各县(市、区)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纯农牧户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建立专门台帐,实施“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少数民族县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调节、指导和信息服务功能,全面、准确做好人才市场各项供求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分析报告,实现高校毕业生求职与用人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五、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一)完善招聘制度,公开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选拔考试等工作,在发布信息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或与岗位需要无关的条件,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现象的发生。严格组织程序、规范透明操作,切实做到招考招聘的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一级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三)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就业权益。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利。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大力促进就业公平。加大劳动用工监察,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就业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明确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同时,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抓总,财政、教育、卫生、文广、农牧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财政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市、县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人社、财政部门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政府扶持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协调,相互协作,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从服务上给予帮助,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就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中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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