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陇政办发〔2009〕146号
颁布日期:2009-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4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19号)要求和7月13日全市科学有序推进灾后重建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同步开展工程招标工作;对可集中招标的同类公共服务、农村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商项目业主,尽可能统一组织进行打捆招标。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好木材、砖瓦、玻璃等大宗建筑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在保证建材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合理低价,切实帮助施工企业降低建设成本。

二、对打捆招标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应优先选择和委托国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由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涉及面广、类型多、专业跨度大,根据甘政办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要充分发挥国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全、级别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和主渠道作用。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对受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以保本经营为原则,积极支持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于量大面宽的中小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充分调动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积极性,优先选择和委托与项目建设规模等相关要求相符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四、严禁将必须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施,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在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采购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六、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适当下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县(区)负责审批和管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经市级招标管理部门授权,招标工作可由县(区)负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

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招标投标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中遇到的问题。

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未尽事宜,按照甘政办发〔2008〕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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