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石油开发建设有关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石油开发建设有关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庆政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庆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石油开发建设有关规费征收工作,减少因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工作不规范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加快全市石油开发建设步伐,经广泛调研,并与各县(区)、油田建设各单位积极协商,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征收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规费

按照国家、甘肃省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1、排污费、环评费、超计划用水资源费、土地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继续执行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

2、土地征收(借)费,按照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庆地国土资发(2007)195号文件《关于规范庆阳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3、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试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仅限林地收取)。

4、水保费,按《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全市统一按2.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5、油田开发涉及草原费,按《甘肃省草原法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性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二、农业扶持资金

考虑我市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部分农村人口还比较贫穷的实际,在石油开发建设中,对没有享受市上制定的超底渗油藏开发优惠政策和其它政策的,按3-4万元/井场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农业扶持。

三、石油预探和油藏评价费用

石油预探和油藏评价过程中,原则上不能享受农业扶持资金,特殊情况需要油田单位扶持的,由县(区)能源办与油田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四、石油开发“一站式”服务运行经费

因各县(区)石油开发产建规模差异较大,“一站式”服务运行经费不便统一规定,具体费用由县(区)能源办与相关油田生产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各县(区)要按照“有利于支持油田开发,有利于地方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失”的原则,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统一标准,规范征收,不得私自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再收取石油开发建设中各种协调费以及钻、试、投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的费用,确保油田开发建设有序推进。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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