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武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3〕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武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的标准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对应图标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本市执行甘肃省气象局制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共13类。

第五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建设、安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七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县气象台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前的研判会商和预警信息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预警信息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的工作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市、县气象台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第九条市、县气象台要通过多种方式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水利、国土、交通等部门。

第十条各级新闻媒体及广电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当收到市、县气象台发布的Ⅰ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要向所有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网发布。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息时,应当完整、准确地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的名称,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

预警信息播发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辖区同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讯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市、区(县)政府和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号的有关报告和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水利、国土、电力、交通、旅游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三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预警信号电子显示牌。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电子显示牌,以及铁路、交通、公安、建设、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设置的专业电子显示牌,应当及时接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气象工作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气象协理员、村级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加大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气象工作站及基层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有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等方面“消息树”的作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因重大预警信息漏报、错报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及时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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