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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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潮府办〔2007〕78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潮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驻潮部队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根据潮州市党政领导议军会议精神,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市社会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做好计划安置工作。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执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规定,随军家属进事业单位安置,可不实行公开招聘。为确保政府每年指令性计划安置的落实,在核准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前,市、区编制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事业单位预留一定数量编制名额用于安置随军家属。市、区每年指令性计划安置随军家属事业单位就业15名(其中市10名、湘桥区3名、枫溪区2名)。
二、调整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当前市场物价指数等情况,应适当提高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贴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在企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前我市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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