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逐步提高我市优抚保障水平,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精神,以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2.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6%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7月起,按平均增长13%的幅度调整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2012年7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3%,抚恤补助标准分两个档次:禅城、南海、顺德区为一档,高明、三水区为二档(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孤老优抚对象和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

三、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提高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事业费外,其余的按照“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附件:调整后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联系人:黄国雄,联系电话:83334210)

附件

调整后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区分

类别

一档

二档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510

1450

病故军人遗属

1390

1330

在乡老复员军人、

非在职残疾军人

1070

102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850

780

“五老”人员

690

620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45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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