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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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污染源事中和事后的环境监管,依据《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及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
2.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
3.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
5.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6.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环保验收管理,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结合实际,就深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环评指导作用,合理简化环评程序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对于经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无环境纠纷的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和公众参与情况予以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即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环保审批豁免范围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服务行业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具体办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免予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出现群众污染投诉时,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行宽进严管,推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
(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对于只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改事前审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办理登记备案即可,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凡符合备案范围及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商事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和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为开业前),自行登陆备案平台,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备案信息。
(二)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抽查制度。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项目总量的10%。对于被抽中项目,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三)备案单位应当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创新验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分类分级管理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和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1.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2.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对污染类和生态类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每一类划分为三级(Ⅰ级、Ⅱ级和Ⅲ级):
1.Ⅰ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2.Ⅱ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并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3.Ⅲ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不需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三)Ⅰ级、Ⅱ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竣工环保验收工作。Ⅰ级、Ⅱ级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分别提供由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验收调查报告(表)。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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