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56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及2011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制定本方案。

一、2010年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2010年是广西近20年来地质灾害受灾程度最严重的一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1210起,其中:滑坡597起、崩塌526起、泥石流17起、塌陷53起、地裂缝11起、地面沉降6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48起,其中:83人死亡、1人失踪、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1.91万元。与2009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增加297.9%,伤亡人数增加530.8%,直接经济损失增加31.7%。

2010年汛期,全区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31起,共避免人员伤亡1147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361.8万元。

二、2011年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雨趋势预测。根据广西气象台预测,今年我区年总降雨量全区平均1300-1500毫米,总体比常年略少,4-6月总雨量除桂东北略多外,其余大部地区偏少1-2成;7-9月总雨量大部地区偏多1-2成;10-12月总雨量大部地区偏少2成左右。影响广西的热带气旋3-5个,较常年略少。雨季与常年相比,全区大部较常年偏晚。预计2011年雨季结束期桂北大部在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沿海地区在10月中旬到下旬,其余大部地区在10月上旬到中旬,大部地区接近常年。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根据2011年全区降雨趋势预测及近年来我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极端气候因素仍是诱发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预测2011年我区地质灾害仍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可能接近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

三、201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汛期是我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4-6月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7-9月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小时时段。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山区小流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总体预测2011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可能较2010年偏少,危害程度可能偏轻。

四、2011年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易发区内的城镇集中区、村庄、学校、重要交通干线与山区道路沿线、山区旅游景点、水利设施、地质灾害评估危险性中等以上的建设项目、废弃矿山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对象。根据2010年完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成果,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分布在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百色市和河池市,这6个市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共占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70.6%,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数、受威胁房屋和受威胁人数分别占全区的83.5%、75.0%和73.3%。柳州市的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鹿寨县、柳江县,桂林市的5个城区、灌阳县、荔浦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平乐县,梧州市的苍梧县、岑溪市、藤县,玉林市的容县、北流市、博白县、陆川县、兴业县,百色市的右江区、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田东县,河池市的金城江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罗城县、南丹县等30个县(市、区)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区域。这些县(市、区)农村群众普遍切坡建房,形成的高陡不稳定斜坡,屋后支护简陋,一旦遇到强降雨容易出灾。

五、2011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

本方案列出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301处、地质灾害易发区322处。301处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市、县(市、区)城镇居民集中区32处、公路1处、学校38所、矿山3处、村屯224处、景区3处,威胁着约7万名群众生命及5亿元财产的安全;322处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威胁学校82处、公路21处、城镇集中区16处、村屯201处、企业1处、景区1处,威胁着32万多名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些地区在台风、暴雨和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极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我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各隐患点、易发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防灾工作宣传,落实防灾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未列入本方案的其他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要在各市、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进行预防。另外,要加强公路、铁路、大型水利等重要工程地段、大型露天开采矿山的高陡边坡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中人类工程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预防。

六、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隐患点,编发年度防灾方案,指导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需要防治的重点对象,要按照地质灾害动态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治理或避险搬迁工作,减少受威胁人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对预防的重点对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防范,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各地要针对防灾需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重要的隐患点和易发区要做到一点一案,要编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手册下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落实汛期值班、灾害点巡查、灾情速报、灾情处置等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危险。进一步发挥乡镇、村、屯负责人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职责和任务。

(二)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新发现的易发区和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活动,落实组织机构、防治经费,编制防灾规划、应急预案,制定防灾制度,搞好宣传培训;落实每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原有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到位。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求做到: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监测方法、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要保证“十有县”建设顺利达标,以“十有县”建设为平台,全面提升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着力加强防灾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各市、县(市、区)要立足于防大灾、应大急的准备,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反应机制。组建由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各市国土部门要建立应急专家库,购置必需的野外工作装备和应急车辆,开展应急调查,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地质灾害多发县要尽快组建地质环境监测站,承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调查等防范任务,强化乡镇和村级组织及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培养基层应急力量,使之成为应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各市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自动雨量观测点,土壤含水率观察点,尽快开展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尚未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市、县(市)要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县(市)要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预警预报技术方法。要加强大雨暴雨期间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争取开展短期临灾预报,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为当地预防地质灾害争取时间。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预防工程诱发灾害。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对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土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对于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七、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防治转变。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县(市、区)、乡(镇)、村的责任人、监测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特别要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安全等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新的水平。

(三)保障经费,加强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和桂政发〔2010〕56号文件要求,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及群测群防等工作需要。

(四)强化监督,落实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一步强化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治与预防的重点对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预报,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各地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成因、类型、防治手段的研究,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施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

附件:1.广西2011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责任人一览表

2.广西2011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责任人一览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6/P020110610396893493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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