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为本自治区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指定纸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指定网络媒体和指定纸质媒体统称自治区指定媒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自治区指定媒体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可在其它媒体上发布,但内容应当相同。在纸质媒体上发布的,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批准文号;

(二)相关部门同意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五)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评标方式;

(七)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八)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九)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确定合理的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备案的复印件;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备案手续;

(四)招标公告的文本(含电子文档),其主要负责人在招标公告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治区指定媒体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条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3日内发布。

第十一条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十三条自治区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对公开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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