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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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百政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重要性
《条例》和《办法》从政府责任、资金投入、住房优待、就业优待以及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优待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是新时期我国和我区全面推进优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民政等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加大宣传,切实把《条例》和《办法》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让全市优抚对象得到实实在在的关怀和优待。
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在强调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待遇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我区对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措施。一是规定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二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就业优待;三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保障和优待;四是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优待。优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把为广大优抚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落到实处。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并提出享受定期抚恤金书面申请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增发20%的定期抚恤金,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其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
(四)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对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实行终身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护理费标准按《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五)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年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年度优待金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进藏义务兵家庭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
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保障其享受与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六)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当年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下列比例发给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发给: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给当年优待金标准80%的奖励金;
2.获得军队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给当年优待金标准60%的奖励金;
3.荣立一等功的,奖给当年优待金标准40%的奖励金;
4.荣立二等功的,奖给当年优待金标准30%的奖励金;
5.荣立三等功的,奖给当年优待金标准20%的奖励金;
6.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发给100元的奖励金。
上述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七)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驻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且要求安置的现役军人家属。
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以及残疾军人的配偶,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解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八)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给予保障安排。
农村籍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居民需要改造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九)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城乡医疗救助。
上述人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证》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就诊,按《百色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条例》和《办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加强领导。
《办法》的修订出台是我市新时期优抚工作的基本依据。贯彻执行《办法》,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各级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真心实意为优抚对象服务。
(二)加强学习。
《条例》和《办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原有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资金投入、制度衔接、工作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大规模培训干部,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和《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吃透立法本意。特别是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要当好学习的表率,学深学透,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执行政策不偏差。
(三)广泛宣传。
通过召开会议、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开展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有效形式,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条例》和《办法》走村入户进军营、家喻户晓达官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使广大优抚对象明白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条例》和自治区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当作当前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服务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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