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综合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面临严峻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节能减排,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1.13吨标煤/万元,降到2010年1.0057吨标煤/万元,累计下降1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4.66万吨控制到2010年的4.07万吨,下降了12.66%;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4.49万吨控制到2010年的3.98万吨,下降了11.36%。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节能减排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二五”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今后五年,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石油化、临港新材料、林浆纸等产业加快发展,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进一步突显。国家和自治区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同时增加单位生产总值碳排放强度、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等约束性指标。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既要实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又要完成新增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特别是我市还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节能减排能力不足、手段不多,利用市场机制不够,激励政策不完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因素,使我市节能减排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采取更有力措施,更加扎实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自治区分解下达我市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951吨标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057吨标煤下降1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2.4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44万吨减少28.45%(其中工业加生活净削减9326吨,削减38.95%;畜禽和水产养殖比2010年减少468吨,削减4.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2万吨增加101.96%;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0.1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0.26万吨减少32.02%(其中工业加生活净削减760吨,削减44.39%;畜禽和水产养殖比2010年减少68吨,削减14.99%);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7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2万吨减少11.01%(其中机动车减少256吨,削减6.87%)。各县、区具体目标责任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园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经济园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园区,暂停对该县区、园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3.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搬迁改造重污染企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环保局、国资委。

4.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自治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园、临港新材料产业园、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特色生物农业、海洋生物等新兴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我市电力、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业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降幅达到自治区“十二五”工业节能规划目标要求;逐年增加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建立办公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办公建筑水、电100%分栋计量,办公建筑二次装修实现分系统、分楼层、分项计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6.6万吨(不含县级和建制镇新增污水处理厂),城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3.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区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举措,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用能管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北海供电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要求,研究制定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到2015年,重点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对列入国家、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属国有企业要接受地方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港务局、商务局、旅游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质监局。

5.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研究制定电力、金属冶炼、石油石化、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广泛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行业用能效率和水平。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工业重点行业减排力度,实行电力、石化、钢铁、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湿法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95%以上,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70%以上。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改造。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减排管理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6.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推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并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船舶新技术的使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港口“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作业中电力能源的使用比例。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适度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港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

8.加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大力推广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用电节能技术推广,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继续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千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9.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研究制定商业和民用节能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等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建设。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节能、低碳消费模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10.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构建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进再制造、“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到2015年,重点工业行业中超过一半的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循环经济企业,糖业、新型干法水泥、火电等3个行业100%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2.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建材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用废弃物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各达到80%。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

3.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培育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管局、各县区政府。

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实施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局、旅游局、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6.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型示范城市。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0立方米以内,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率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

(四)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1.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

2.落实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引导扶持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政策。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产品,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区政府。

3.强化税收支持政策。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支持作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北海海关。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与证券融资联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合作平台,将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落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政策。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自治区、北海市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县区,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要暂停项目供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

6.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建设资金。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企业主体,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项目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7.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支持。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科技局。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地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园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新上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项目开工,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工整顿,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建成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办、水利局、北海供电局。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不得批准项目开工,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金融办、水利局,北海供电局。

4.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海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资金。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5.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快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

2.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3.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四、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一)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实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委负责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完善减排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

(三)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办。

2.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办。

附件:附件1.doc1.北海市一县三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任务分配表

2.北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重点项

http://www.beihai.gov.cn/11315/2012_4_25/11315_332270_1335337923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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