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调动各方社会力量投入我市教育事业,努力扩大民办教育在我市优质教育资源中的比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1〕15号)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凡是法律允许的都大力引进,积极扶持;凡是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2.统筹规划。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推动民办教育快速从自发发展转变为自律、有序发展。
3.突出重点。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支持社会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有行业优势的特色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特色的优质民办高等学校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类培训学校。鼓励部分优质高中、高等学校招收东盟留学生,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大胆探索与国外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新途径。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4.规范发展。在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完善制度、落实职责、理顺关系、规范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为工作重点,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教育格局。
2.具体目标。到2015年,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比例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争取达到1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的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达到50%以上。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区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二、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2.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应按《劳动法》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3.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1.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的,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实行民办教育教师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且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市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2.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3.依法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的税费缴纳原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执行。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务,其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4.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对已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和税金及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5.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跨地域招生,自治区示范性民办学校面向全区范围招生。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6.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校生规模分别在5000人以上、2500人以上的民办高等院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属外市户籍的师生,其户口可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协助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2500人以上的民办高等院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理在校生集体户口的入户工作,做好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2500人以上的民办高等院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户口的迁入、迁出及户口档案管理。
7.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要根据《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北政发〔201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保证我市城区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合浦县可参照《办法》执行或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用地。教育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教育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教育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属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教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置房产、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立即纠正,由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民办学校因分立、合并、更名、更换举办者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划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教育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再以个别项目审批的形式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方式确定返回比例后,由民办学校申请返还。民办学校用地应当按照法定报批程序办理相关用地预审、规划及报建手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1.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业务范围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明确其办学类别、层次、所在行政区域、业务主管部门(县区管辖、市直辖、省区直辖)。
2.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3.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民办学校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2.理顺各种学制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种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含婴幼儿早教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等)、民办小学、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初中,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及管理,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中、民办完中(含初中部、高中部)、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按照属地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及管理。各种非学历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校址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管理。
3.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服务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档案管理系统,凡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均要为该校单独建档备查。
(2)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变动,不断修订、调整、完善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评估细则、表彰奖励措施,指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办学理念。
(3)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民办学校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经营情况等进行督导,促进民办学校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学校的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4)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同时应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年检结论及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表彰奖励、许可证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建立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大力提高民办学校管理工作透明度。
(5)民办学校审批及登记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完善,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未按时发布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书;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评估不合格;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发改、规划、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布局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按照《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环节,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建设进度,及时为民办学校办理好用地、建设手续;并认真监督其用地、建设情况,对于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定期发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民办学校应按规模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保安及足够数量的安全协管员、配备安保设施,同时安装监控摄像探头。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巡逻和治安清查治理,定期对校园内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不影响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计等。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如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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