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9〕1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1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日
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和广西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北海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后督察水源保护区,整治污水生活垃圾设施。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加强对南流江、洪潮江水库、合浦水库、牛尾岭水库等重点流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按要求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以及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的规范;对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2.配合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的要求,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2009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加快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合浦县污水处理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年底开始动工建设。督促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处理后的废水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并联网正常。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北海工业园区、合浦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整治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其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填埋、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治理,并对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遏制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
3.对酒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已被取缔关闭的企业,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2008年以前已经挂牌督办经延长整治时限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重处罚。稽查企业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4.加大对水产品加工行业的整治力度。按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鱼粉加工行业、水产品运输车洒漏鱼汁、鱼虾加工点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限期完成鱼粉行业的环保验收工作,加快我市鱼虾集中加工点的建设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德泉市经贸委副主任
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
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启文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曾庆富市环保局副局长
詹友安市工商局调研员
朱传耀北海供电局副局长
许家英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敬熙市水产畜牧局纪委书记
李华市技监局副局长
莫子宽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
李志旺银海区副区长
孙旭铁山港区副区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庆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曾正怡(北海市环境监察支队长)担任。
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要参照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模式成立领导小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强化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责任和限期。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产业管理职能,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严格案件管理。
挂牌督办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请政府或部门联合分批进行挂牌督办。为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督办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等。要将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挂牌督办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挂牌督办流于形式,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15日前报送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砷行业企业、酒精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15日和9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汇报。整治不到位的,一律要挂牌督办。
(三)督查阶段(7月-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所辖地区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11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整治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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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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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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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九年七月三日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日
北海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和广西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北海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后督察水源保护区,整治污水生活垃圾设施。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加强对南流江、洪潮江水库、合浦水库、牛尾岭水库等重点流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按要求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以及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的规范;对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2.配合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的要求,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2009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加快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合浦县污水处理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年底开始动工建设。督促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处理后的废水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并联网正常。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北海工业园区、合浦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整治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其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填埋、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治理,并对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遏制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
3.对酒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已被取缔关闭的企业,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2008年以前已经挂牌督办经延长整治时限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重处罚。稽查企业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4.加大对水产品加工行业的整治力度。按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鱼粉加工行业、水产品运输车洒漏鱼汁、鱼虾加工点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限期完成鱼粉行业的环保验收工作,加快我市鱼虾集中加工点的建设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德泉市经贸委副主任
胡忠兴市建委副主任
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启文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曾庆富市环保局副局长
詹友安市工商局调研员
朱传耀北海供电局副局长
许家英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敬熙市水产畜牧局纪委书记
李华市技监局副局长
莫子宽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
李志旺银海区副区长
孙旭铁山港区副区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庆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曾正怡(北海市环境监察支队长)担任。
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要参照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模式成立领导小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强化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责任和限期。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产业管理职能,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严格案件管理。
挂牌督办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请政府或部门联合分批进行挂牌督办。为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督办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等。要将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挂牌督办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挂牌督办流于形式,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15日前报送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砷行业企业、酒精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15日和9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汇报。整治不到位的,一律要挂牌督办。
(三)督查阶段(7月-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所辖地区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11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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