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市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市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政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崇左市城市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崇左市城市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一、工业区财政局职能

负责编制工业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拟定工业区财政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工业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工业区财政和财务审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概)、结(决)算的评审等工作;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业区内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审批和执行工业区内政府采购计划;拟定财政税收计划和财政增收计划,制定和建立财政增收激励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融资策划和资产整合包装,提出投融资方案;组织工业区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完成管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业区税收收入分配

市财政每年定额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区管理和建设。从2014年1月1日起,3年内工业区范围内企业提供的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剔除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项目性质参与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工业区。

(一)搬迁到工业区企业提供的税收分配。

1.市本级企业(含市本级企业变更名称)整体搬迁到工业区。原属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搬到工业区的,按搬迁前一年提供的税收形成的财力(不含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作为基数,基数内归市本级。若搬迁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财力达不到基数,按实际税收收入形成的财力归市本级财政。搬迁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财力超基数部分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2.江州区企业搬迁到工业区。原属江州区固定收入的企业搬到工业区的,工业区按企业搬迁年度的上一年入库税收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税收全部归江州区,超基数部分,工业区与江州区按5:5比例进行分成。

(二)新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的税收分配。

1.新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的界定。新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市财政认定。

2.新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分成。

认定为江州区招商引资并落户工业区的企业,提供的税收工业区与江州区按3:7比例进行分成。

(三)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

三、工业区土地出让金收入

工业区内属于江州区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本级,工业区内属于扶绥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扶绥县(如果工业区行政区划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再重新确定入库级次)。工业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后,扣除政策规定的基金和成本以外,全部安排给工业区,由工业区按规定使用。

四、工业区与市财政的资金划拨和财政结算办法

市财政每季度按收入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工业区进行资金划拨,工业区的财政收支按项目性质及分成比例由市财政与工业区年终进行结算。涉及到其他县(市、区)的税收分成,由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将税款直接按比例分解划库。

五、经费保障和投入机制

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业区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建设资金、还贷支出、土地收储资金以及工业区范围内的其他各项支出,全部由工业区通过市本级定额安排的资金、返还的税收收入及工业区融资自求平衡。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工业区融资投入为主,市本级视工业区融资及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每年工业区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编制的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当年超收收入形成的财力应列入当年调整预算,与市本级调整预算方案一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审查或备案后才能使用。年度终了,工业区要按照上级财政有关决算编制的要求,认真编制部门决算,报市财政审核后汇总上报。

(二)工业区入园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市人民政府认定。

(三)企业搬迁当年税收问题的界定。

1.以企业搬迁前一年提供的税收为基数。搬迁当年按搬迁月份计算划转税收,搬迁次年按全年划转税收基数。

2.企业搬迁月份在6月30日以前的,相应调整当年迁入、迁出方的税收入库级次。企业搬迁月份在6月30日以后的,从搬迁次年1月1日起调整迁入、迁出方的税收入库级次。

(四)江州区按项目性质参与工业区税收分成部分(不含搬迁企业基数内的税收部分),不再按市与江州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超基数分成。

(五)工业区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涉及财政事项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工业区对财政资金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建立以工业区财政收入、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七)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行三年,2016年以后的工业区财政管理体制再重新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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