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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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崇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崇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广西青少年单项锦标赛(以下简称区锦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崇左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四条运动员名次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万、8.00万、5.00万、2.00万、1.70万、1.5万、1.2万、1万;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万、0.50万、0.30万;
(三)在城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万、1.00万、0.80万、0.40万、0.30万、0.25万、0.20万、0.15万;
(四)在区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0万、0.30万、0.20万、0.12万、0.10万、0.08万、0.06万、0.05万;
(五)在广西青少年单项锦标赛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08万、0.06万、0.05万、0.03万、0.02万、0.01万、0.008万、0.005万。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金。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一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接力组)项目的替补队员,按名次奖金标准发给0.5份奖金。
第五条运动员破纪录奖,按其获得该项目最高奖项的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金。
第六条运动员参加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全运会等比赛获得奖牌并在区运会计金牌的,每枚金牌按区运会的奖励标准发一份奖金。
第七条运动员取得一项或者两项(含两项)以上应获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金额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相同。
教练员在一项奖励中涉及两份或两份以上奖金的,按最高一份奖金予以奖励。
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或者带队比赛教练员的,各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
第八条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和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一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团体(接力组)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两份奖金。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三份奖金。
第九条城运会、区运会、广西青少年单项锦标赛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一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2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团体(接力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2.3份奖金。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发给一份奖金,输送教练员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发给0.2份奖金,启蒙输送教练员发给0.3份奖金。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带队比赛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启蒙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三份奖金。
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或者输送教练员和带队比赛教练员为同一人的,发给一份奖金。
第十条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我市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可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的奖励金额标准按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由崇左市体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行政奖励,由崇左市体育局、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运动员是指我市培养的、在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注册为崇左市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培养了崇左市运动员,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或者崇左市体育局认可的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输送教练员、带队比赛教练员。
现任主管教练员是指运动员获得名次时,对运动员亲自指导和训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广西队或者崇左市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亲自对运动员进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时间的系统指导和训练,并将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同一训练单位中运动员由几名不同教练员各指导训练半年以上的,这些教练员均视为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启蒙输送教练员是指第一个发现未进行过系统体育训练的运动员,对其进行初级系统体育指导训练并向上级体育训练单位输送的教练员。
带队比赛教练员专指在城运会和区运会、区锦赛中带领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练员。
有功人员包括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领导及各运动队领队。
第十四条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申报工作,由崇左体育局与崇左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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