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0日

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类工作主要包括编制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水土保持研究报告、测绘、勘察、设计、审图、编制预算、监理等一系列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类工作承接单位及费用的确定方式适用本办法。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中央或自治区或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局审核、监管的项目。

第四条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审图、招标代理等机构的公开随机抽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服务类工作的费用合同进行付费监管。

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审图、招标代理的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高于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80%,高于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80%的需报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承接单位的确定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直接发包。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小于3000万元的,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小于50万元的由业主领导班子通过询价并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直接发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价若在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小于30万元的由业主领导班子通过询价并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直接发包。

第七条预算编制、审图的承接单位由项目业主从我市有关机构库中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其预算编制、审图代理机构可由业主从我市有关机构库中直接委托确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预算编制、审图代理机构均需从我市有关机构库中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项目需要招标的,其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业主从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的,其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业主从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直接委托确定。

第九条除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审图、招标代理外,项目的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水土保持报告、测绘等其它服务,其收费的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高于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60%,高于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60%的需报分管招标投标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其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但需报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方式;小于50万元的,由业主领导班子通过询价并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直接发包。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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