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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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市政府果断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准确依据,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下发了《河池市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河政办发〔2008〕234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09〕57号)等文件,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原则和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等。从执行情况看,总体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够、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造成被动。为健全高效灵敏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报告工作,确保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效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信息,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避免信息要素不全、渠道错误等问题,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发生。
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抓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报送。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理顺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通过组织深入学习河政办发〔2008〕234号和河政办发〔2009〕57号等相关文件,切实加强信息报送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的有关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总结,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订适合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对处置具体管理办法,从加强管理入手,进一步理顺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三、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
(一)坚持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河政办发〔2008〕234号和〔2009〕57号所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程序、时限、渠道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正常上班时间,报送到市应急办应急处置科(电话:2308771,传真:2300728);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2307722,传真:2307721)。
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统一报送,归口管理。
(二)突发事件信息实行核实研判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对事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定,并及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根据事件分类,依照职责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但有可能进一步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监控,随时掌握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四)要拓宽信息来源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本辖区、本部门以及监管的行业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收集报送主渠道的作用。同时,要创新信息收集方式,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通过网络查询、聘请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能够及时有效收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内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能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要建立起本系统行政业务上的纵向信息收集报送机制,而且要建立起部门、单位间横向的信息通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尤其要加强与同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互通。
(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方式、途径。要按照预测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初始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处置评估报告各自不同的要素完善报告内容。初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终报。在按规定及时报告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参与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及时与现场指挥部联系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报告每日事态发展和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要随时续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素要求,形成终报。在初报、续报阶段,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补文字报告。
对每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善始善终,有初报,也要有续报和终报。信息上报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信息应以文字材料报送,同时要通过河池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上报电子文档,并电话告之予以确认。涉密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市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直各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有情必报”的原则,在收到(或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要及时核实情况,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较复杂、敏感的事件,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指导和通报工作。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和部门要及时予以表扬;对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等问题的,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工作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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