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贺政办发〔201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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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电〔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环保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重污染企业以及贺江沿岸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隐患,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水平,查处一批重金属违法企业,从源头上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促使各类企业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减排成效不断巩固,确保完成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三)全面实施贺江综合整治,规范和整治贺江及其支流沿岸的各类排污行为,使贺江及其支流水质有明显的改善。
(四)重点解决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结合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加大对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影响污染减排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贺江综合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对贺江及其支流沿岸排入贺江的工业企业、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生活污染源以及沿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规范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秩序以及沿河生活垃圾的处置,对贺江沿岸的生态进行恢复,使贺江水质取得明显改善。
(四)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的“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钢铁行业核查、涉砷行业和电解锰行业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尚未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开展清查、督查和整治的要求。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二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负责集中汇总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环境监测站。
三是在2009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重点对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整治,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整治。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管理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环评审批。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含重金属中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并依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治理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对于可以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该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目前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做好废物的贮存。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要求建设和正常运行。
2.加强对在建的各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进水试运行。
3.加强对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4.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酒精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期限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开展贺江流域生态治理,严厉整治贺江沿岸污染源。
1.贺江流域专项整治的各个工作组各施其责,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断水、断电、强制拆除等强有力措施,对无牌无证或治理无望的非法采选矿、河道采砂、石材加工等企业实施关停、取缔。
2.对有合法手续,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沿江乡镇建立一个垃圾填埋场(或中转站)、沿江村屯建立一个垃圾集中堆放点(或垃圾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清运、保洁管理制度。同时每个乡镇建立一支垃圾收集、清运队伍,配备必备的运输工具,定期收集、清运垃圾。城区河段按照市容环卫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种将垃圾倾倒入河的行为。
4.按照畜禽养殖的各项规定,结合标准化养殖场的建设,加大对沿江畜禽养殖、网箱养鱼等养殖行为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2.组织开展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察。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及时组织验收摘牌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刘国学副市长
副组长:雷少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誉夫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精才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林富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蒋华庆市工信委副主任
何慧忠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素清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李璟鹏市住建委副主任
周少福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潘朝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宝健市水电局副局长
陈荣光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金基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陈荣光同志兼任。
各县(区、管理区)成立相应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违法排污行为。
各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1.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组,确保部门有序联动。发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的作用,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专项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成立以下若干个工作组。
(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水电局、安全监督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市市政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与主要污染物COD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各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清单计划如期形成减排效益。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工作组
市工信委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水电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4)贺江污染源整治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水电局、市政局、住建委、安全监督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贺江及其支流沿岸排入贺江的工业企业、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生活污染源以及沿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整治促使贺江及其支流水质有明显的改善。
(5)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
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水电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措施的情况。对市、县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2.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市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工信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县(区、管理区)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住建委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市水电局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以及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市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2010年,市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3件,各县(区、管理区)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3件。凡是已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得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六)强化考核,严格评比。
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管理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时间安排(2010年5月-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管理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管理区)要于2010年6月5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区、管理区)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管理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应逐级上报。各县(区、管理区)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总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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