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4〕51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8日

来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督促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药性监测,并定期将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和政府认定的破产困难企业职工住宅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学校、各类经营场所和物业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六条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单位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市、县(市、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和密封下水道同时规划,应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应当设“四防”(防鼠、防蚊、防蝇、防尘)装置。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的,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

(六)单位、部队、学校、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由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城区至少每年统一开展4次(每季度1次),农村至少每年统一开展2次(每半年1次)。

第十一条除“四害”工作要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整治“四害”孳生地和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措施。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要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要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特别是食品、餐饮、仓库、粮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

(二)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室内应当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三)应当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四)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十二条城区拆迁旧房以前及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以前,建设单位、开发商均应进行除“四害”活动,由爱卫、城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宾馆、酒楼、食品加工单位、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或单位应当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换发证照时,应当督促其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四害”密度的监测,指导单位或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对没有技术能力开展除“四害”工作的特殊行业和单位,要委托具备病媒生物防制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除“四害”有偿服务,以确保除“四害”效果。

第十五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器械;

(二)所使用的药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爱卫办备存。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爱卫办备存。

第十七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专业培训。

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对药物使用、服务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器械的,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或批件。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剂、卫生杀虫药物和伪劣药品。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产品标准号、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品或器械。

第二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备案,接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灭鼠。鼠征阳性率指标不能超过规定要求,房间鼠粉迹阳性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二十三条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二十四条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二十五条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思想作风扎实、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专业人员担任,各县(市、区)审批的监督员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餐饮、粮食、水产畜牧、环卫、建筑、市政、房管、园林、废品收购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每年除“四害”工作达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生产或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或县(市、区)爱卫办会同工商、农业以及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鼠征阳性率: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二)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公厕、垃圾堆放处、建筑工地、开挖工地、农贸市场、饲养场、屠宰场、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地下室,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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