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督,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来宾市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BT模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市辖区所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按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审计部门根据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将确定的年度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局,并通知被审单位。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事前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审计方式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在业主提供完整、有效审计资料的前提下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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