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柳政办〔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1〕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为目的,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强工业废气治理、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大气污染联防

联控工作机制,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市区及县城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加强对城镇工业园区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实现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逐步转变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建立和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酸雨污染减少,灰霾和光化学烟雾得到有效预防,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防控区域和防控重点

防控区域: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为全市区域;重点

区域为城区及其近郊区域。

防控重点:对大气主要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重点联防联控。重点加强火电、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污染减排工作,着重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能造成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

前置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无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建设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评,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产能扩大;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定与核算工作,并将相关成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2.优化工业布局。按大气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园区环保监管,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冶炼、水泥、化工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3.加快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年度淘汰任务,加快严重污染大气的落后产能淘汰;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4.推广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清洁生产资金引导,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二)加大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开展火电厂已投运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火电机组要采取最为严格的脱硫技术;加强火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继续加大钢铁、有色冶炼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力度,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二氧化硫全面减排,加快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加快工业锅炉脱硫工作,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小锅炉,规模在35蒸吨/小时、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

2.加大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将氮氧化物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建立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水泥行业和工业锅炉要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钢铁行业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3.加强颗粒物污染防治。开展扬尘控制区创建工作,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水泥企业要充分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物作为混合材资源。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栏、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城区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2012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7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对喷漆、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主要行业的监管。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重点区域新建餐饮服务业要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现有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应限期安装。加强车用燃油油气污染治理,“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要进行更新改造,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才能投入使用。

(三)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严格控制燃煤污染。严禁高硫量、高灰分劣质煤进城,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分优质煤,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加强工业用煤管理,对重点用煤(油)单位实施抽检,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重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对已建1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强制其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推广水煤浆燃烧技术、型煤技术和流化床燃烧等煤的洁净燃烧技术,提高煤的利用率和效率,降低燃煤污染物的排放。

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能源结构。已敷设管道燃气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人工燃气等清洁能源,尚未敷设管道燃气的上述场所,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到2015年,城市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耗比重达80%以上。

3.继续推广和扩大农村沼气应用范围。大力实施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取代燃料秸秆气化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电网。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的建设。编制《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原则,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2012年底前,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正式投入运行。

2.严格新车登记管理。全市新车登记和转入我市登记车辆应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

3.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2014年底前公布并实施本市车辆限行方案,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控制高排放车辆尾气污染。

4.强化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年检制度,经检测或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2012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全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继续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机制,逐步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

5.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建立完善车用燃油管理制度,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加强油品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积极筹划清洁能源供应配套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

6.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运输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挤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7.构建“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物流园、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五)完善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逐步开展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全面实现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

2.强化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县城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应尽快制定达标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县,应尽快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确保空气质量稳定或优于二级标准。

3.加强对重点企业监控和区域联合执法。定期公布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加强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柳江、柳城、鹿寨3县的环境监测站在要2012年底前建成,融水、融安、三江3县的环境监测站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并能够正常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加强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报预警,逐步提高灾害性大气污染的预警能力。

3.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县(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联动的环境执法机制,提高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

4.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将臭氧、一氧化碳和细颗粒物因子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准确反映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

5.完善大气污染事故预警应急体系。以现有大气污染事故预警应急体系为基础,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突发性大气污染事故预警技术支持系统框架,建设危险化学品数据库、污染源数据库、危险源数据库、大气污染事故案例库和大气污染事故处理专家库,形成完善的大气污染事故预警应急体系,提高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有序开展,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市政府不定期召开由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措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安全。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就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四)完善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环保工作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

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

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内容

牵头部门

协办部门

完成时间

(年)

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决策评价机制,加强建设项目执法监管,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2010—2015

2、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水平以上;城区及周边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2010—2015

3、落实柳州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评工作,为科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010—2015

4、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年度淘汰任务。

市工信委、市住建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010—2015

5、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清洁生产资金引导,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010—2015

加大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2012年底完成已投运脱硫设施实施升级改造,2013年底前建成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火电机组要采取最为严格的脱硫技术及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2010—2015

2、加大钢铁、有色冶炼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力度,2012年底前实现烧结烟气二氧化硫全面脱硫,提高有色金属行业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改造。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

2010—2015

3、水泥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钢铁行业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

2010—2015

4、开展扬尘控制区创建工作,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2012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7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2010—2015

5、新建餐饮服务业要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现有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应限期安装。

各城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2010—2015

6、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才能投入使用。

市商务委

市环保局

2010—2015

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加强用煤管理,对重点用煤(油)单位实施抽检。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对已建1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强制其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推广水煤浆燃烧技术、型煤技术和流化床燃烧等煤的洁净燃烧技术。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2010—2015

2、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制定“清洁能源”行动方案,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替代。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2010—2015

3、扩大农村沼气应用范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等项目;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取代燃料秸秆气化等工程建设。

各县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2010—2015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编制《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发展规划》,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2012年底前,机动车排气年检检测线正式投入运行。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2010—2012

2、全市新车登记和转入我市登记车辆应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污染排放标准。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2010—2015

3、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

2010—2015

4、2014年底前公布并实施本市车辆限行方案,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2010—2015

5、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年检制度,2012年底前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全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委

2010—2015

6、继续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机制,逐步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

市商务委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010—2015

7、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加强油品升级后的市场监管。

市商务委

2010—2015

8、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筹划清洁能源供应配套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市住建委、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010—2015

9、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合理分配交通运输流。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

2010—2015

10、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2010—2015

完善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开展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市环保局

2010—2015

2、强化区域空气污染治理,各县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

各县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2010—2015

3、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2010—2015

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柳江、柳城、鹿寨3县的环境监测站在要2012年底前建成,融水、融安、三江3县的环境监测站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并能够正常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2010—2013

2、加强县(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联动的环境执法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2010—2015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将臭氧、一氧化碳和细颗粒物因子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

市环保局

2010—2015

4、加强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报预警。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突发性大气污染事故预警技术支持系统框架,建设危险化学品数据库、污染源数据库、危险源数据库、大气污染事故案例库和大气污染事故处理专家库,形成完善的大气污染事故预警应急体系。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20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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