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藏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钦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08〕5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农资金是指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给我市的财政支农资金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立项透明度和项目建设质量,加快实现立项与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入库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申报自治区以上农业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应从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中择优选出。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项目库资源,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项目。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报一批,储存一批”的原则,在项目向上申报立项或市级立项后,及时调整和充实新的项目。每年度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库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每3年全面更新1次。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本级预算的安排,每年制定并下发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及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报送项目申请及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标准文本,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计划与概预算、申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贷款和自筹资金数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项目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要保证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评审和筛选。对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建设内容和地点符合总体规划,自筹资金能确保落实,按照“轻重缓急,讲求效益”原则,入库培育、择优立项和向上级推荐申报项目。
申请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或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扶持方案;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扶持方案,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核实无误后,由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下达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度,对项目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措施,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预、决算评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或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自筹资金等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用途,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科学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若有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不能使用的,由主管部门协助财政部门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拨款申请或填写《经费用款申请表》,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资金文件复印件、项目进度情况报告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支出凭证、发票等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拨款材料后,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审批拨款。
采取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的,应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商品劳务供应者;采取按进度拨款扶持方式的,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将用款指标额度下达到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下属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该预算单位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商品劳务供应者。
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填写《经费用款申请表》,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资金文件复印件、项目进度情况报告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支出凭证、发票等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实施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收入、科研成果处置收入、技术推广有偿收入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并写好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理汇总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通过后,要及时以书面报告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需报国家、自治区、市验收的,由本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后再报请国家、自治区、市验收。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事项的,要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人员应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对项目的验收结论负责。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结论等相关附件。
第七章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坚持建设和经营管理并重,建立项目后续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建项目的经营管理,发挥已建项目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支农项目资金预算的绩效评价制度。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项目和资金相关的单位、组织、个人均应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