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利废企业财政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利废企业财政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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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利废企业财政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25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制定的《梧州市利废企业财政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12日
梧州市利废企业财政扶持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丰盈不锈钢及新盈特钢公司发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年第42期)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再生不锈钢制品产业发展的意见》(梧政发〔2011〕51号),进一步加快我市不锈钢企业、钢铁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利废企业定义
本办法适用市本级(含三城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政府确认的利废企业。
利废企业是指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成工业产品的企业。利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二、扶持资金办法
(一)与利废企业关联的物资回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向临商收购废料再销售给利废企业的,按临商自开发票或在办税厅代开发票时缴纳的3%增值税、1.3%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物资回收公司所缴纳的17%增值税,以及城建、教育附加等各税费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补助给利废企业。
(二)由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直接供应废料给利废企业的,按个体户缴纳的17%增值税和1.3%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教育附加等各税费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补助给利废企业。
(三)临商直接供应废料给利废企业,按临商自开发票或在办税厅代开发票时缴纳的3%增值税、1.3%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教育附加等各税费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补助给利废企业;利废企业利用临商供应的废料进行生产,当期向临商购买废料金额占当期外购废料总金额达50%以上的,按实际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等各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利废企业。
三、考核和兑付扶持资金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按规定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会计业务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逃、欠税行为。
(二)企业年度增值税税负必须达到2%以上。
(三)税务部门稽查查缴入库税金不列入扶持范围。
(四)每季度结算一次。市本级与城区共享企业,由市财政局、城区财政局共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兑付。凡税收入库为市本级国库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收入入库为市本级与城区共享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城区财政按4∶6分享比例承担,由城区财政将应承担的扶持资金上解市本级财政。
市本级与苍梧县共享企业,由市财政局、苍梧县财政局共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市、县两级政府审批后,由苍梧县财政局兑付。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苍梧县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市本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追加转移支付给苍梧县。
(五)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新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大于本办法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暂行时间
本办法暂实行2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前出台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梧政办函〔2011〕8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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