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府发〔2015〕2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发〔2015〕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顺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要求。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对全市境内乌江、西江两大水系主要河流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85%,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持续良好;全市境内乌江、西江两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90%以上,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2016年底前,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全市境内乌江、西江两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持续稳定改善,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污染项目取缔和改造。对未达到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升改造。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煤矿开采及洗选、铁矿洗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煤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实施磷化工、煤矿采选、煤化工、金属冶炼、食品加工、白酒、农药、制药、电镀、造纸、氮肥等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按照“一企一污水处理设施,一企一治理方案”要求抓好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煤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渣场渗滤液污染防范。编制公共渣场选址规划,新建渣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格限制单个项目独立新建渣场。公共渣场建设严格执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技术及环境监理、验收规范》。2017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规划建成公共渣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产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纳入省“100个产业园区成长工程”的产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已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配套管网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泥不得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2016年底前,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污泥处置或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理。2017年底前,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建成污泥处置或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前,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按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生态散养。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防治渔业养殖污染。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违法渔业养殖。从2016年起,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有序发展渔业养殖。到2020年,全市渔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加优化,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3%。(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大力推广水肥一体技术。以火龙果、辣椒、猕猴桃等优势作物为重点,重点推广膜下滴灌、微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模式。(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个。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制定的新标准;其他船舶按照要求实施老旧船舶改造的计划逐年改造,对改造后未达要求的限期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加快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对运输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力度,全面禁运《内河禁运危险品目录(2015版)》(试行)明确的相关危险品。2020年底前,市内重点港口、码头、装卸站达到相关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须按要求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方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分级报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产业园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要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和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在重要水源和水域保护区,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产业园区节约利用水资源,强化园区用水管理,实行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实现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严格按照要求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煤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区域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7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需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积极推进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工业废渣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重点支持磷石膏、粉煤灰、脱硫石膏、赤泥、钡渣等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力争达7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43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严控地下水超采。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浅层地温能和深层承压水的开发利用。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区域用水效率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将各县(区)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开展节水型企业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到2020年,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中,创建一批节水模范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2%以内,2020年控制在20%以内。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7年,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要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8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指标体系,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订主要江河、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区域应急调度预案,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在全市境内两大水系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环境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加快环保产业项目实施。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大力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及环保装备制造项目。着力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就业容量大、带动力强、环境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和项目。按照“县域统筹、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市70%的县(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收运设施系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依法落实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规范征收标准。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以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为抵(质)押方式的信贷产品,开展抵(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水环保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等方式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安顺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争取资金支持,多方筹措整合资金,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涉及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推行绿色信贷。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贯彻落实《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西秀区政府、平坝区政府、普定县政府)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规定,配合省级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1.持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完善市级巡查、县(区)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80%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80%的工作时间用于环境监督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县(区)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切实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水陆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2020年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探索在排污集中的重点园区、乡(镇)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对各县(区)、乡(镇、街道)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达标水体名单,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用水全过程监管。各县(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评价和卫生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中心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供水总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根据《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6年8月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水总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1.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国家重点流域三峡库区及上游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乌江、西江等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红枫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夜郎湖纳入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西秀区政府、平坝区政府、普定县政府)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江河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使用,开展生态健康养殖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2016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九)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社会组织监督环境保护工作,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意识;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二)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于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同时,逐年制定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计划。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五)强化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该地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干预或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督查督办局<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