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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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7日
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
为做好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应于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所有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挂职锻炼人员实行轮换制,1年轮换1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挂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挂职锻炼人员从全州16个县市、州直相关部门选派。
第三条挂职锻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正式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在编工勤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驻外办事机构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条件;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四条挂职锻炼人员由16个县市和州直部门提出人选,并由州委组织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由州委组织部行文。
第五条挂职锻炼人员在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期间管理模式
(一)不迁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转档案,只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挂职锻炼人员每季度可以探亲一次,探亲交通费、工资和其它福利由原单位负责。挂职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勤天数纳入驻外办事机构专项业务经费开支,出差报销差旅费就不能同时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挂职锻炼人员由所在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做好挂职锻炼人员的工资、职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挂职锻炼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挂职锻炼人员的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挂职锻炼人员;
(四)挂职锻炼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外办事机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五)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由所在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半年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报,并同时向原单位反馈,挂职期满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其挂职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向原单位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作为原单位决定其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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